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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失效]

  女年满三十周岁,男年满三十二周岁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城镇居民、农民晚婚、晚育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给予表彰和生活方面的照顾。
  第三十条 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在十四周岁以下的,经父母申请,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证。从领证之日起至十四周岁,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于五元,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一)独生子女父母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该单位的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
  (二)独生子女父母系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计划生育经费或者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中开支;
  (三)独生子女父母系农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集体提留资金和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中开支,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一条 农村独生子女户、父母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如下待遇:
  (一)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二)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信息、农业生产资料等方面予以优待;
  (三)劳动、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在招工和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
  (四)乡(镇)人民政府免去一人的十年义务建勤工;
  (五)独生子女户可以多划给一个人份的承包地,增加一个人份的集体财物分配的份额;双女户可以多划给半个人份的承包地,增加半个人份的集体财物分配的份额;
  (六)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对独生子女免收杂费,对双女户的两个女孩各免收百分之五十的杂费。
  第三十二条 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户优待外,可一次性发给奖金二百元至一千元,退休后并可加发退休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加发后的退休金合计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一次性奖金在计划生育经费和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中开支。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单位证明,按规定享受的假期视为出勤,工资、奖金、补贴照发。农民和城镇居民因接受节育手术的误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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