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9日)废止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1991年3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我国公民和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 提倡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
  第五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生育计划

  第七条 实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 实行优生优育,推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保健制度。
  第九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