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省、市(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继续教育事业。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晋升的必备条件。
  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评估制度。人事行政部门每两年对各系统、各行业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每两年对归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一次评估。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经费应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承担。
  继续教育经费通过多种渠道投入和筹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按照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应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课题研究的继续教育费用,可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除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以外,应以个人出资为主;
  (四)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面向社会进行有偿性教学服务,所得收入应当用于继续教育;
  (五)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六)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业组织,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组织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有条件履行而不履行实施继续教育职责的,由人事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责令改正;直接责任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视其情节,由任命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