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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

  (三)加强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凡经国家和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企业,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予以“曝光”;整改后经复查产品仍不合格的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国营和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由省技术监督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干部任免机关免去企业厂长职务;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省技术监督局通知同级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连续两年监督抽查产品合格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
  六、坚持不懈地开展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的斗争
  (一)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常性的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斗争。
  (二)“打假”重点要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开展专项斗争,取缔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黑窝点。
  七、质量工作要与市场体系建设相结合
  (一)商业企业必须贯彻“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加强对质量责任的溯源追踪,加强售后服务工作,开展质量、计量信得过活动。
  (二)积极推动产品质量责任保险,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质量保险制度,让消费者、用户购物放心,增强企业对提高产品质量的责任感。
  (三)省内各大日用工业品、生产资料批发、零售市场的建设,要按“建一个市场,有一个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目标,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商品质量和称重公证行监督机构和服务体系。
  八、推动企业开展创名牌产品活动
  (一)经济发展不单纯是量的增长,更重要的是质的提高。各企业应采取措施,充分利用我省科技优势,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
  (二)提高产品质量的关键是提高产品的实物质量和技术含量。各企业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创名牌产品规划,组织质量攻关,坚持以质取胜。要研究一批,开发一批,生产一批,争取每年推出一批效益高、质量好、消费者信得过的名牌产品。
  九、逐步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提高质量、发展品种的宏观政策研究,制定奖优政策,促进企业自觉提高产品质量。企业可建立厂长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提高质量、发展品种有贡献的职工。
  (二)银行、税务部门要支持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在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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