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这部法律的施行,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为了保证
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特作以下决定:
一、深入学习和宣传
行政处罚法。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行政处罚法,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重大意义,掌握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行政执法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从事行政处罚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
行政处罚法列入全民普法教育的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组织学习和宣传
行政处罚法,提高全社会的行政法律意识,为
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规范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的设定。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依法设定行政处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公民不得超过二百元、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三、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大常委会、西安市人民政府及全省其他有关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尽快对我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
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修订,由原提请机关或单位提出修正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或批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至迟于1997年12月31日前清理、修订完毕。在清理期限内,未清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仍然有效,但
行政处罚法施行以后,必须执行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实施处罚的程序。同时,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要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行政处罚。自1996年10月1日
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报国务院的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还应报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省人大常委会、西安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