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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6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发布日期:2007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31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7月7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五章 人事任免
  第六章 质询
  第七章 表决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会议议程的变更,由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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