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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日)修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1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奖惩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狩猎等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国家和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于国家和省有关渔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于野生动物资源都有保护的义务,对于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每年4月11日为陕西省“爱鸟节”,9月为陕西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宣传月”。
  第六条 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所需经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经费中列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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