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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失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建制市的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审批权要集中在市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区的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赋予本地区内的规划实施和管理权。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制定实施城市规划的行政措施;
  (二)在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用地的规划实施管理,核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组织对城市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行业管理;
  (七)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档案制度,积累城市规划档案资料;
  (八)承办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规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省、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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