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城乡新建或者改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有绿化方面的设计内容。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的同时或者建设工程结束后,要按照设计要求,完成绿化任务。
第二十三条 植树造林应当严格执行造林技术规程,保证成活成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当年植树造林组织检查验收,核实造林面积和植树株数。
第二十四条 对新造幼林地,江河两岸坡地,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以及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县级人民政府明令公布,明确四至,树立标牌,实行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与木材运输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采伐限额,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提出和核定采伐限额,用材林应以立木消耗量不超过生长量的原则;其他林种的森林和林木,应当符合合理经营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纳入年度森林采伐计划。年度森林采伐计划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不准超计划采伐。
第二十七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应当遵守
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秦岭、巴山、关山、子午岭、黄龙山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及其主要支脉和其他重要分水岭两侧各500米以内的森林和坡度在46度以上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二十八条 采伐林木,采伐单位必须根据批准的采伐限额和国家下达的年度采伐计划,委托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并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个人承包集体的责任山,下同)的作业设计,报所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地)属国营林业局,采伐成、过熟林50公顷以下的和县属国营林场、煤炭系统林场、农垦部门农场的作业设计,报所在地的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省、市(地)属国营林业局、林场和县属国营林场采伐成、过熟林50公顷以上的作业设计,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铁路、公路、部队和城市建设单位的作业设计,报其主管上级部门审批,并报所在地的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进行作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