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国家规定,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林种;
(三)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规划;
(四)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森林资源监测;
(五)指导开展采种育苗和植树造林活动;
(六)组织和指导森林防火、防治病虫害、防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
(七)根据人民政府的决定,负责发放山林权证书和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具体工作;
(八)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实行管理和监督;
(九)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农村区、乡(镇)设林业工作站或者专职、兼职林业员,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区公所、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级林业管理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七条 我省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林种,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及林区范围的确定,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我省防护林中的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的范围是:
水源涵养林包括:黄河、汉江、嘉陵江、丹江、无定河、延河、洛河、渭河、泾河等江河干流两岸山地及其支流上游发源地汇水区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大、中型水库主要集水区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
水土保持林包括:秦岭、巴山、关山林区坡度在36度以上和桥山、黄龙山林区坡度在26度以上的森林;土壤瘠薄,岩石裸露,采伐后易引起水土流失和难于更新的林木;水土流失严重的黄土丘陵地区的原面、坡面、侵蚀沟、石质山区沟坡的残林;秦岭、巴山、关山、子午岭、黄龙山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及其主要支脉和其他重要分水岭两侧各500米以内的森林。
第九条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按山脉水系和森林分布情况设立国营林业局或者国营林场经营管理;未建立国营林业局、林场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护站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