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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日)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1991年5月17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17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与木材运输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进行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自然生态环境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登记造册,核发山林权证。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教育,鼓励科学研究,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森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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