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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6日)修改

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
 (1990年8月24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校园校产保护
  第三章 教学环境教学秩序保护
  第四章 教师学生人身安全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境内中小学的校园校产、教学环境、教学秩序和教师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组织、部队和公民都有保护中小学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保护工作的领导,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公安、工商、城建、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校园校产保护

  第五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林木和教学、生活、勤工俭学设施,以及校办的厂(场),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学校使用的场地和用于勤工俭学的山林、果园、农田、池塘、牧场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使用和批准使用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必须用于教学活动和勤工俭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非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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