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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

  预算草案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的指标、安排依据和实现的措施。
  第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临时选举产行的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对预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十九条 大会主席团通过预算草案审查报告后,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预算报告以及通过的决议,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金管理,采取措施,保证预算实施。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年度预算难以完成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做到预算收支平衡。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按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预备费主要用于当年预料不到的特殊开支,由人民政府决定动用,并将动用情况及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由于经济的或者自然的变化引起预算总额的追加追减、预算的划转、预算科目的流动,属预算部分变更。
  预算部分变更,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期的第三季度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决定。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收入支出的重大变化,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上级人民政府追加追减,预算收支总额内的科目流动、预算划转或者代编预算引起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的变动等预算调整,由人民政府执行,在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或者决算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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