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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修改

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
 (1990年4月26日陕西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五章 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六章 决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各级地方预算的管理。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决算的管理。
  本条例还适用于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预算、决算每一财政年度办理一次。财政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人民政府)就其全部财政收入和支出编制的预算、决算为总预算、总决算。本级与下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应分别编列。
  第五条 财政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算管理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六条 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未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
  第七条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预算实施。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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