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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二)负责维护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三)保持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的联系,必要时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秩序,集会、游行、示威在下列机关、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可以在附近设置黄色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一)中国共产党陕西省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市(地区)、县(市、区)党委和国家机关;
  (二)省军区、军分区,驻陕部队及武装警察部队机关和部队驻地;
  (三)省、市(地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要害单位。
  第十九条 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以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前款所规定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非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西安市新城广场、钟楼周围盘道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第二十一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不听人民警察制止的,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三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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