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组织和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编制农业生产规划,组织农业基本建设,大力发展农业生产;
(三)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村、各经济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四)管理乡镇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及私营企业、个体户,保障其合法权益,指导、扶持其健康发展;
(五)收集、传播经济信息,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做好生产服务工作;
(六)做好经济统计和其他经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和领导经济工作中,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乡、镇财政,组织本级财政收入和地方税的征收。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安、司法行政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向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调解和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政工作。做好优抚、救济、救灾、复员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社会福利等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文化、卫生、文物保护、体育、广播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改善办学条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控制人口增长。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做好环境保护、防汛和水土保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