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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陕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8日)废止

陕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198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和品种选育
  第三章 品种审定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六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七章 种子贮备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提高种子质量,维护种子选育、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根据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选育、生产、经营和使用农作物种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农作物种子,是指粮、棉、油、麻、糖、果、桑、茶、瓜、菜、烟、菌、草药、牧草、绿肥、草本花卉等作物种植用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四条 省农业行政部门管理全省农作物种子工作,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负责良种规划布局、选育、引进、试验和质量检验,统一制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地区(市)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负责新品种的审定。
  农作物种子公司是种子的主要经营单位,负责良种生产、加工、经销和调剂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种子工作的领导,贯彻执行种子工作的法律、法规,鼓励种子科学研究,不断提高种子工作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有计划地组织供种。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和品种选育

  第六条 全省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搜集、整理、保存、鉴定、利用,由省农业科学院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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