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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的规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的规定
 (1987年3月11日陕西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议案的审查工作。
  大会秘书处负责议案的登记、分送、综合等工作。大会秘书长负责向主席团提出对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四、省人民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为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五、对不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议案。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向下次代表大会作出报告。
  对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在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
  七、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议案,应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八、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九、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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