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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
 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1984年8月31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
  一、将我省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确定为以下三十八个县:
  (一)榆林地区的靖边县、定边县、神木县、横山县、府谷县、清涧县、子洲县、佳县。
  (二)延安地区的宜川县、志丹县、黄龙县、安塞县、吴旗县、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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