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现他人出售或者收购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立即劝阻,并就近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当地政府保密工作部门;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时,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四)发现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被盗窃、夺取、骗取时,应当立即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将行为人连同物证一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收到公民拾得或者收缴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扩散,并立即报告有关保密工作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发生或者发现泄密事件,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将发案情况和处理结果报本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
重大的或者涉及多部门的泄密事件,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处理。
对非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泄密事件,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或主管机关并积极协助查处。
第三十二条 调查泄密事件应当查明以下情况:
(一)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
(二)泄密事件过程、主要情节和事件的性质;
(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四)有关责任者及其应负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监督有关机关、单位对发生或者发现的泄密事件及时调查处理。对久拖未决的泄密事件,保密工作部门有权督促并限期作出查处结论;对处理畸轻畸重的泄密事件,保密工作部门有权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需要由保密、司法、监察机关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查处的泄密事件,按照《保密工作部门同检察、国家安全、公安、监察、党的纪检机关查处泄密案件协调配合的办法》办理。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者集体,所在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也可以直接给予表彰、奖励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