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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1991年11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一切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有遵守《保密法》《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义务。
  第三条 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进行职权范围内的保密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保密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省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各市(地)、县(市、区)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三)负责保密宣传教育、干部培训;
  (四)开展保密监督和检查,组织或者直接查处泄密事件,督促有关单位对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国家秘密采取补救措施;
  (五)管理保密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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