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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决定

  15、要引导、鼓励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文物保护,逐步改变文物保护由国家包揽的局面。可以在科学评估、认真签定文物保护协议的基础上,将一些中小型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和尚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以共管或托管的形式,部分地或全部交给一些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管理。文物保护任务较重的乡镇、村组,要普遍建立群众文保组织,并要合理解决群众文保员的报酬问题。对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间开办的博物馆以及其他具有文物性质的各种陈列展示,要积极扶持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16、从事文物商业、文物出国展览、文物旅游、文物复仿制、文物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和文物咨询服务的单位,要在不断提高社会效益的同时,大力提高经济效益,由公益型逐步向经营型转变。要进一步扩大文物的对外开放,广泛开展与国外、境外的文物交流,包括扩大文物外展、引进资金、技术设备以及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研课题的合作攻关等,千方百计增强文物事业自身发展的活力。要加强文物复制品市场的管理,凡从事文物复制品生产和经销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接受文物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五、文物保护要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17、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关键是各级领导要自觉履行肩负的保护文物的法律责任。各地(市)、县、乡,特别是文物分布较集中地区的政府领导同志,要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我省文物保护工作的特殊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坚持把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辖区内文物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像抓经济工作一样,扎扎实实地认真抓好。
  18、各级政府领导抓文物工作的主要责任,一是组织有关方面大力宣传并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规;二是要组织实施文物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协调落实有关经费;三是要亲自抓好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重点保护利用项目;四是坚持不懈地抓好打击盗掘、盗窃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包括严肃查处法人违法的问题;五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好文物法规和政策的建设。
  19、文物分布较为集中地区的政府,必须坚持每年全面安排部署一次文物工作。在科学分解任务的基础上,上下级政府领导,以及政府领导与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之间都要签订文物保护目标责任书,特别是文物安全要实行政府领导责任制,馆藏文物安全和田野文物安全,要明确各级政府领导的责任,真正把文物保护的责任一一落实到人。目标责任书应当包括工作任务,工作标准,奖惩措施,以及检查评比办法等。
  20、要把落实文物保护工作领导责任制与国家公务员考评结合起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考察领导干部政绩时,对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必须考核其履行文物保护工作责任的情况。凡是因失职、渎职造成重要文物损毁或丢失的,必须进行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文物保护工作政绩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文物分布较为集中地区的政府,要坚持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文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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