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各级政府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殊要求,要明确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要全面兼顾文物景点的开发、建设以及展示文物多种社会功能的需要;要注意建筑风格必须与文物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10、坚持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城乡居民区建设避开遗址区的原则,采取调整产业结构、改变土地用途等措施,在有效保护大遗址、大陵墓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当地群众发展生产、提高收入水平的实际问题;要研究制订合理调整大遗址、大陵墓保护区内人口分布的规划,创造条件逐步把人口迁出重点保护区;要科学规划包括遗址博物馆、遗址大地植被显示等项目在内的遗址保护研究和展示体系建设。
11、必须高度重视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根据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传统特点,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和规划原则;在既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又保持其历史文化传统风貌的前提下,保存历史文化名城的原有总体布局,注意整个城市空间的协调;要选择一些有典型意义的地段、街道和建筑物,划定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加以妥善保护,这类单位的改造、拆除、迁建,需按程序报经有关文物部门批准后,再办理基建审批手续;要根据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调整产业结构,合理安排城市布局。禁止新建有严重污染、破坏城市风貌的项目,对现存的类似问题,要依照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予以解决。
12、切实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所有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工程,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一切大型建设工程及在有资料证实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进行的建设工程,立项和选址前都必须按规定征得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要配合文物部门在工程范围内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向国外、境外投资者转让或出租土地,必须事先由文物部门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或其他文物时,都要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文物管理部门处理;文物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做好配合建设工程的文物调查、勘探及发掘工作。
四、文物保护要纳入体制改革
1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必然要求文物事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与之相适应。各级政府在部署体制改革的工作时,必须同时考虑文物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新形势下的新问题,提出改革方案,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有利于加强文物保护,有利于充分发挥文物的多种社会功能,有利于推动文物事业与相关事业、相关产业密切结合、相互促进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4、文物管理体制改革要着力解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自觉履行文物保护责任的问题。要通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部门责任的界定和规范,以及队伍和制度的建设,把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文物分布较集中的地(市)、县、乡,要结合机构改革,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机构,理顺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对有文物上市的旧货市场,文物、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尽快实行联合监管;文物犯罪的多发区要尽快设立文物公安特派室等专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