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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决定

  4、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须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文物保护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文物保护与文物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把珍贵文物和重要文化遗址的保护放在第一位,要舍得在文物保护上增加投入,多下功夫。在这个前提下,必须兼顾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积极主动地搞好文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二、文物保护要纳入财政预算
  5、文物保护的责任在各级政府,文物保护经费的筹措必须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地方为主,逐级配套”的原则,各级政府在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都要根据辖区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文物分布较集中的地县,更要把文物保护经费作为必须保证的支出重点。国家和省上的文物保护经费,主要用于补助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和保护,地(市)、县(区)要按一定比例保证配套资金。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资金由文物所在地的地(市)、县负责解决。省上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从今年起增加到600万元,并列入基数。
  6、广开渠道,多方筹集文物保护资金。对于可以取得收益的文物保护项目,在维护国家权益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广泛吸引合资、合作者。大力倡导一些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资金投入或技术设备投入等形式直接参与文物保护。要积极争取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鼓励境内外各界捐资保护文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文物保护专项基金。
  7、文物景点的门票收入、文物外展收入以及文物商店的经营收入等,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除收益单位安排一部分改善本单位文物保护条件外,其他应按隶属关系,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集中起来,用于文物保护利用重点项目的建设。文博单位的其他经营收入也应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改善文物保护条件。税务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为文博单位增强自身发展活力,形成良性循环提供帮助。
  8、按照“统筹规划,集中资金,保证重点,讲究效益”的原则,切实管好用好文物保护经费。要保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维修,重要文物景点建设,以及重大文物考古发掘和科学研究的经费,坚持专款专用。要加强文物基建、修缮、考古发掘经费和经营收入的监督审计工作,坚决杜绝文物经费的挪用、浪费和流失,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三、文物保护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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