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4、集资、合作建房的产权归属。采取以下方式:(1)产权共有。即产权由单位和参与集资的职工共有。属职工产权部分免缴房租。(2)产权公有。即职工集资款计抵租赁保证金后,产权归单位所有。(3)产权部分归职工个人所有。即单位按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将集资所建的住房售给参与集资的职工,职工集资款计抵购房款后,产权归职工个人部分所有。
  5、严格掌握住房建设标准。无论集资建房还是合作建房,新建的住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都严格控制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以内。对住房造价要严格控制,坚决制止不合理的收费,切实把住房造价降下来。严禁用公款高标准装修住宅。对个人自建住房,要加强规划和用地管理,尽可能采取统建;以发展有组织的个人建房,严禁以权谋私。
  6、各市、县的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都要结合住房制度改革进行,努力做到互相促进。
  (六)分级设基金
  房改的中心问题是建立住房基金。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精神,要分级建立住房基金,把围绕住房生产、经营、消费所发生的资金集中起来,变无序为有序,使之合理化、制度化、规范化。
  1、立足现有资金的转化,逐步建立起城市(县城)、单位、个人三级住房基金。城市(县城)住房基金来源:市、县财政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按规定提取的房地产税和留成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出售公产住房以及拆迁安置私房户购买产权回收的资金;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单位住房基金来源:按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大修理基金;从留利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从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中分离出来用于建房的资金,出售公产住房回收的资金;房租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或债券)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个人住房基金来源:主要是公积金和其他住房储蓄。
  2、各级住房基金的建立和管理,应与现行财政体制相一致。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各级政府的房改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各级住房基金的划转和监督工作。在同一市、县内的房改政策、办法和实施步骤应当统一,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房改的统一部署。地方政府也要适当照顾到条条的体制特点,使条块之间的利益有所兼顾和协调。
  3、各级住房基金统一由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和使用。住房基金的信贷和结算业务,委托银行房地产存贷部统一办理。各级住房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原则,统一筹划、管理和使用(城市之间住房基金也可以互相拆借),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不得挪作它用或变相挪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