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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4、职工购房一次付清房价款,售房单位可把房价款70%部分以20%的折扣给予优惠。无力一次付清的,应先付不少于房价款30%的现金,剩余部分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贷款期限根据职工的偿还能力和贷款金额确定。新房一般不超过十五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旧房最长不超过十年。
  5、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全部产权;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部分产权。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可以继承,付清房款并住满五年后允许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的所得,按国家、集体、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6、严禁以过低价格出售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公房价格,统一由各级评估机构评估,经同级房改、房地产、物价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由市、县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产权单位不得自行定价出售。
  7、产权单位出售新建公房,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出售已租的旧公房,免缴营业税。购房者,免征房产税、和一次性的契税,通过出售公房筹集的住房资金,缓缴预算调节基金、能源交通基金和农业基础建设基金。
  8、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除提取10%用于住宅公共部位的维修外,其余必须全部纳入住房基金,并存入指定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资金所有权归出售房产者所有,只能用于住宅建设和房改的融通周转资金。
  (五)集资多建房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是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解决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要大力提倡,以有利于提高全省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1、积极发展以“解危”“解困”为重点的集资、合作建房。各单位均可组织集资建房,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优先参加,职工集资部分最低不得低于房屋单方工程造价的四分之一。各地可组织多形式的住房合作社发展合作建房,并实行个人筹资为主、单位资助、国家扶持、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
  2、集资、合作建房享受优惠政策。凡以个人筹资为主的集资、合作建房,经各级房改委审核认定,不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计划、规划、土地、城建、房管、建工等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各种手续;职工集资部分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市、县政府也应减免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费用。
  3、集资、合作建房要以建楼房为主。逐步纳入综合开发建设的轨道,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科学管理”。对综合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要实行统一管理,逐步实现住房管理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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