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租房购债券或交保证金
为了多方筹集资金,加快住宅建设,在房改初始阶段,实行租房认购债券或租房交纳保证金办法。各市、县可从实际出发选取一种。
1、认购债券(缴纳租赁保证金)的标准。新公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认购债券(缴纳租赁保证金)定为二十元至五十元;原已承租的旧公房按同类新房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认购(交纳)。各市、县可依据房屋的质量、结构、层次、朝向、设备等因素确定具体数额。
2、债券认购(缴纳租赁保证金)的方式。租房债券经住房管理部门核定,由住户个人向本地发售债券的代理银行一次性购买(租赁保证金由住户一次性足额向产权单位缴纳)。认购债券(缴纳租赁保证金)后,方可获得或重新确认住房租用权,并按规定缴纳房租。
3、债券(保证金)的收存、使用与返还。债券期限一般五年,可以转让。住房租赁保证金由产权单位收取并专项存入指定金融机构,只能作为周转金用于住宅建设,不得挪作它用。使用期一般不应少于五年,年利率定为3.6%,不计复利,到期后一次或分次偿还本息。购买公有住房者,租赁保证金可抵交购房款。
4、租住集体宿舍、母子房、宿办合一的职工,暂不认购债券,(缴纳租赁保证金)。
5、对烈属、离休干部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优抚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适当给予减免照顾。
(四)出售公有房
为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提倡和鼓励职工购买自住住房。
1、向城镇居民出售住房,主要是成套公房。可分两个层次:一是以市场价格向社会出售商品房;二是以标准价向单位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对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段的住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代管房产,产权尚有争议的房产以及具有历史意义的房产等,均不出售。
2、从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新竣工的公有住房先卖后租,优先从售给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3、按建筑面积标准价向单位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新建住房按标准价(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及征地、拆迁补偿费)为基价。在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三年内,为鼓励群众买房,按标准价计价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可暂由单位适当负担。旧公有住房以重置价(即上一年新建同类住房的本身建筑造价)成新折扣为基价。两者均按地段、朝向、楼层等因素确定售价。凡具有常住城镇户口,以自住为目的,且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均可购买公有住房,单位要优先安排房源出售。按标准价售房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购买一次。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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