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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5、补贴资金的来源。住房补贴资金,企业承担的部分,在住房的折旧费、大修理基金和管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进入成本;新房新租实转所发住房补贴的资金,企业可以进入成本;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部分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承担部分,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承担的部分,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二)实行公积金
  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实行公积金制的单位,职工和单位都要按月收缴占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通过长期的储蓄积累,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扩大住宅建设资金的投入产出和融通。
  1、凡在我省城镇工作并有当地常住户口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固定工、合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不具备条件的县城可暂不实行。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计划外临时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2、公积金收缴额,等于职工标准工资乘以公积金收缴率。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三年全省公积金收缴率分别定为3%-5%,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变化,可以分别进行调整,每年公布一次。存储公积金的利息,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进行结算。公积金及其利息作为个人收入,无论收缴、提取、继承或受遗赠,均可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3、公积金的来源。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企业提供的部分,由企业公有住房提取的折旧划转解决,不足部分经各级财政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原则上由其自有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可由国家预算适当安排。
  4、公积金的使用和提取。(1)同一城市的职工家庭,可使用本户成员及其亲属积累的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费用,如仍不足,可由户主按规定申请贷款,并按期偿还。其他一切费用不得用公积金支付。职工用公积金购买的住房如出售,须将原购买住房时使用的公积金如期如数存入原公积金的户名内。职工调动,公积金可以划转。职工离退休,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全部归还职工本人;职工出国定居,可将其个人提供的公积金本息归还给本人;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2)各单位原则上可以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结余的公积金,专项用于住宅建设。
  5、公积金由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管理和使用。公积金归集、存贷、结算等业务,委托专业银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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