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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规定

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规定
 (1995年9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在本省各级政府中加强督促检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政领导机关的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并使督办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办工作的重点是:围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促检查,使之得到及时、有效的实施和落实。
  第三条 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慎重地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对列入督办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四条 督办工作的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上级党政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
  (三)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办的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和报刊、广播、电视及内部刊物等对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突出问题的重要批评和建议;
  (五)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都承担有督办查办的任务,都要加强督办工作,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负责办理督办事项。各承办部门(包括委、办、厅、局、处、科、股)必须加强自身的督办工作,保证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各项督办任务;问题涉及几个单位的督办事项,由办公厅、室内专设的督办工作机构或指定的督办工作人员承办,有关单位应按照业务职责范围,积极配合协作;新闻单位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舆论及内部刊物中反映的突出问题,需要查处后作出答复的,由办公厅、室专职督办人员或领导指定的人员承办。
  第六条 本省政府系统各级办公厅、室督办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督办事项的登记编号,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转所属有关单位办理;
  (二)负责督办事项的业务联系和检查催办,直接参与重要督办事项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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