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人防公共工程免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费及电贴费、增容费。自筹资金或集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免征建筑税。人防工程内的通风、除湿、抽水、采暖等设施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价格收费。
为保证人防工程平时和战时的正常使用,人防、城建、土地部门应界定工程口部用地范围和进出道路,修建相应的口部使用管理设施。为保证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的需要,每个口部占地面积不得少于三十平方米,以便配套,综合利用,并注意伪装。
人防工程及设施不得随意拆除,因基建、城建等需要拆除时,拆除单位必须向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原则上由拆除单位就地补建。若拆除的工事属等级工事,则按原等级补建;属6级以下工事,则必须建6级工事。如补建有困难,由拆除单位按原面积、原等级和人防工程当地现行造价向人防部门缴纳补建费,由人防部门统一规划筹建。对未经批准随意拆除或有意破坏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除按人防工程当地现行造价责成其赔偿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大力开展人防平战结合工作
平战结合是国家确定的人防建设的重要方针,是人民防空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途径,对繁荣城市经济和服务城市人民群众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
新形势下的人防建设,要把战备与经济、近期与长期、局部与全局、自身与社会的效益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地下空间和人才、技术、设备设施及政策的优势,做到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地下地上开发紧密结合,建设、使用、管理一体化,形成全方位、多渠道的整体平战结合新格局。
对于采取社会集资、利用外资、合资进行人防设施建设和开发利用的单位、个人,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放开搞活,以优惠的政策给予支持,以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可靠的法律手段给予保障。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由税务部门按权限审批,予以减、免。
新建的人防工程要做到建设一处工程,增加一个市场,兴办一批产业,搞活一方经济。早期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要选择最佳的方式和途径,积极发展第三产业。
人防工程,除指挥、通信工程外,在保证产权和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战时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使用。
人防建设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全省各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以改革创新的姿态,切实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把我省人防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