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多渠道筹集人民防空建设资金
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由国家和地方共同负担的规定,坚持国家投资为导向、政策性收费为主体、多方集资为辅助的方针。
新时期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的筹措,必须走投资体制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路子,其来源主要有:
(一)国家预算分配的人民防空经费;
(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分配的人民防空经费;
(三)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经费;
(四)其他按有关规定筹集的人民防空经费。
地方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人民防空建设专项经费,作为本地区人民防空建设的启动和发展资金,具体数目由各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依据政策收取的人防工程建设费(包括“结建”费),要按国家人防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人防委字〔1986〕10号文精神进行管理。用于人防工程建设。
凡平时使用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必须按规定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所收取的使用费按有关规定,用于人防工程再建设。
五、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人防工程是未来战争防空袭斗争的重要依托,也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人防重点城市(县)要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要求,认真落实《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不断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逐步完善城市人防防护体系。
人防工程建设,要紧紧围绕增强城市防护功能,在提高质量、增加数量、加强重要目标防护上下功夫。要把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同步建设,协调发展。
防空地下室建设,是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各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理顺关系,完善管理机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由人防办公室主管,规划、城建、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包括旧城改造区、新建居住区和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外资、合资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都要由人防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由建设单位修建,所需经费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对因地质和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报经人防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向人防部门交付防空地下室建设经费,由人防部门按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要求,规划和统一修建。对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缴纳异地建设费的,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