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超过三米(含三米)以上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设“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2、城市规划确定新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面积(不含执行第(一)条规定的楼房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3、中央和地方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部队,在人防重点城市新建的九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总建筑面积达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少于七千平方米的,均应交纳人防工程易地修建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4、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需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发给施工执照。防空地下室必须由有人防工程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并要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5、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建设费,由重点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存入建设银行人防工程建设专用帐号,收支情况由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收费标准由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建筑工程实际造价确定;
6、收取的人防建设费,只能用于城市人防工程建设,严禁挪作它用,违者,要严肃查处;
7、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人防部门要按人防工程的战术技术要求参与组织招标,施工过程中要进行质量跟踪检查,竣工后,由人民防空部门组织验收。凡防空地下室验收不合格的,无论地面建筑质量如何,均不得列为合格工程。
(二)认真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企事业单位自筹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的政策。所有企事业单位都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交纳人防经费,企业的这部分费用可列入成本。具体数额由人防办公室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制定标准。
(三)根据国务院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按城镇职工百分之一至二的比例抽人参加义务劳动,参加义务劳动的人员工资、福利、劳保用品和零星工具等四项费用由原单位负责。”按照这一规定精神,考虑到高技术条件下现代战争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要求很高,也可以“以资代劳”。收取“四项”费用的标准,由人防办公室商劳动、物价等部门,根据本地物价水平和劳动力价格确定。所交纳的“四项费用”列入企业成本。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单位应负担的人防建设费用标准和收费办法,参照有关政策规定,由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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