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几个问题的决定
(1995年9月27日)
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防护措施与空袭作斗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赢得未来反侵略战争胜利的战略措施。为贯彻落实“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方针及兰州军区和西北五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西北地区人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精神,促进我省人防建设的快速发展,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
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领导要从维护国家和人民安全利益的高度出发,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认真搞好人防战备建设,把人防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议事日程,每年听取一至二次人防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人防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全面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防办公室是同级政府主管人防战备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人防工作。各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人民防空建设。
二、进一步稳定和健全人防办事机构
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要搞好人防机构改革,保持人防工作机构的健全和稳定。在国家未作出新的决定前,仍维持现状不变,继续开展工作。凡地区所在地的县级人防重点城市在地改市以后,都要设立市人防办事机构。
各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关心人防队伍建设,按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四化”方针配好人防部门领导班子。在调配人防部门领导班子时,要征求同级军事部门和上级人防部门的意见。
人防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抓好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现有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以适应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防空袭斗争的需要。要逐步调整干部队伍结构,选调一批政治思想好、懂业务、年富力强的干部充实到人防队伍中来,使这支队伍能更好地担负起新的历史使命。
三、认真落实人民防空建设的各项政策规定
国家、兰州军区人防委和省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有关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规定,是人民防空工作的依据和动力,各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一)坚决贯彻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政策。凡是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楼、科研和医疗用房以及合资、联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建筑,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