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掌握参加民兵的条件。凡参加民兵组织者,都应符合征集新兵的政治条件,保持了民兵队伍的纯洁。
(三)民兵编组合理。应组建民兵的单位均建立了民兵组织。专业技术分队布局合理,专业对口。女民兵编组符合要求,比例符合规定。基本达到了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要求。
(四)基干民兵质量高。把符合条件的适龄青年和退伍军人都编入了基干民兵组织,基干民兵中退伍军人和经过军事训练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专业技术兵受训率达到进分之五十以上,年龄结构合理。
(五)民兵干部配备齐全。按照选配条件,配齐配好了各级民兵干部,所配干部能胜任工作,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六)基干民兵连建有党支部。审批手续完备,分工明确,人员落实,有活动制度,保证民兵组织始终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
(七)落实了民兵应急分队。在基干民兵组织中落实了民兵应急分队,编组符合规定,布局合理,有活动制度,有应付突发事件的行动预案。
(八)建立健全了民兵的学习、训练、会议等活动制度。各级民兵业务图表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九)集合点验落实。一般以连为单位组织基干民兵进行了集合点验,到点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干部、民兵知道自己编入的班、排、连组织,达到了官兵相识。
(十)领导重视。把整组工作列入了议事日程,有专人分工负责,保证了民兵整组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各项工作真正落实。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2: 民兵规范化训练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兵规范化训练,提高民兵军事素质,增强民兵作战能力和为战储备合格的后备兵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民兵工作条例》和总参谋部《民兵军事训练大纲》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民兵军事训练,必须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坚持贯彻人民战争思想,立足现有武器装备和训练条件,着眼未来发展,本着突出重点,改进方法,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规范化训练。
第三条 民兵军事训练是对民兵进行军事理论和作战技能培养的实践活动,是提高民兵战斗力的重要手段,是储备合格后备兵员的重要途径,是民兵建设的一项战略性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坚持以军事训练为中心,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建设,使民兵军事训练工作纳入地方工作计划,保证训练落实。
第四条 民兵军事训练,必须以干部、专业技术兵为重点,结合当地实际,从实战需要出发,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确保人员、时间、内容、效果落实。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省军区负责制定全省民兵军事训练规划,部署年度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全省民兵军事训练工作,总结推广民兵军事训练的经验;组织有关军事训练活动;承担县级人民武装部科以上干部和预提专职武装干部的培训;办好省人民武装干部学校;指导全省训练基地建设;安排训练经费,印制、订购训练教材、器材。
第六条 军分区负责本辖区民兵军事训练工作,部署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民兵军事训练工作,总结推广军事训练经验;组织民兵军事训练的活动及训练保障工作;负责县级人民武装部科(不含)以下干部、专职武干、教学骨干和难度较大的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抓好教导队、师属专业技术兵训练基地和县级民兵训练基地建设,指导乡(镇)以劳养武企业的发展;分配下发训练教材、器材和经费。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辖区民兵军事训练工作。组织实施民兵训练计划,负责训练教材、器材的保障和管理,民兵训练基地的管理和使用。组建预备役部队地区的人民武装部,协助预备役部队完成训练任务。
第八条 各级军政首长是军事训练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要适时部署安排军事训练,领导部属贯彻执行训练方针、原则;协调训练与其它工作的关系;决定军事训练的重要措施和事项;部署训练任务、审定训练计划;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训练落实;组织机关各部门做好训练保障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上级赋予的训练任务。
第九条 司令机关是军事训练的主管机关,负责安排民兵训练任务,指导、检查训练实施;组织集训、考核;制定有关军事训练规章制度;负责登记、统计、总结、报告军事训练情况,提出对单位和个人实施军事训练的奖惩建议;负责军事训练保障的计划、组织、调配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