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武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利用整组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以广大民兵为重点的国防教育,增强民兵的国防意识和国防观念。
第九条 加强民兵政治思想工作。教育的主要内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信念,民兵的性质、任务等教育。提高民兵的政治觉悟,增强反腐蚀、反渗透、反“和平演变”的免疫力。
第三章 组建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都应建立民兵组织。乡、镇企业可根据民兵人数也应建立民兵组织。
第十一条 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适龄人员够建一个基干民兵班或排的,原则上都要建立民兵组织。
商业、服务等行业,可按系统或者选择人员集中、工作基础好的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民兵组织或者进行预备役登记。
个体企业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有了一定的发展。考虑到民兵的性质和个体企业现实状况,个体企业不宜建立民兵组织。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和城镇人口稀少,居住分散的单位,一般不建立民兵组织。但应按照规定,对符合年龄条件的退伍军人和与军队专业对口的地方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十三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基干民兵为一类士兵预备役,普通民兵为二类士兵预备役。参加民兵组织,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劳动,身体健康的适龄公民。具体标准,按照征集兵员的政治条件和应征公民体格评选条件执行。凡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入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第四章 编组原则
第十四条 民兵的编组原则,应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进行编组。各地在民兵编组时,应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科学编组。
第十五条 乡村的民兵编组,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民兵连,领导本行政村的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应分别编组。基干民兵以乡(镇)为单位编连,连长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兼任,行政村编排或班。个别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只编普通民兵。
乡、镇企业,凡是生产比较稳定,适龄人员较多的,可单独编组民兵,归乡、镇人民武装部直接领导。对人员少的企业中的适龄青年,符合民兵条件的应编入户口所在地的民兵组织。
第十六条 城市的民兵编组,属于大中型企业可按照适龄人数的多少,分别编民兵排、连、营、团。基干民兵一般编营、连,营、连长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者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分厂、车间编基干民兵连、排、班。
第十七条 民兵专业技术分队的编组,要根据战时兵员动员和民兵就地作战的需要,按照便于管理、便于训练、便于技术兵员储备,有什么装备就编组什么专业技术分队的原则进行。在农村可以县为单位编组二、三种专业技术兵。一种专业技术分队可编在相邻的几个乡(镇)。在城市可以厂矿企业为单位编组一种专业技术分队,也可按行业、系统或大厂带小厂,就近联片的方法编组专业技术兵。对技术复杂、训练难度大的专业,还可在市区范围内抽编专业技术兵。配发高炮的重点人防城市和防空要地,应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和对空作战的要求,以市区为单位编组民兵高炮营、团,并建立健全指挥机构。
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同人防专业分队、交通战备专业分队的性质、任务、要求不尽相同,在编组民兵时,一般不要将已编入人防、交通战备专业分队的人员再编入民兵组织。
第十八条 女性公民只编基干民兵。为便于活动和训练,编组应相对集中,一般应在女青年较多的单位单独编班或排。女民兵人数应以县(市、区)为单位,控制在基干民兵总数的10%左右。
第十九条 民兵应急分队应采取赋予任务的办法,主要在大、中城市、县城和重要目标附近及民兵工作基础好的单位基干民兵组织中落实。
对具有光荣革命传统和过去曾获省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先进民兵单位,应保留其原建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