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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工作实施办法

陕西省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工作实施办法
 (1991年2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兰州军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陕西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军事设施范围的限定、保护类型划分和具体对象的确定
  (一)军事设施范围的限定
  1、军事设施范围的限定为“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具体应列入的建筑、场地和设备,按《军事设施保护法》二条的规定办理。
  2、权属军队或归军队使用、管理,但不是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无军事保密意义的设施,如部队的农副业生产基地、厂矿、宾馆、招待所、营区以外的家属居住区、幼儿园等生产生活设施,都不应划在军事设施范围之内。
  (二)军事设施的保护类型
  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其保护类型分为军事禁区(含安全控制范围)、军事管理区和没有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
  军事禁区,则指国家采取特殊措施重点保护的军事设施区域。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是根据保护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的要求,在军事禁区外围划定的必须采取安全控制措施的区域。
  军事管理区,是指国家采取严格措施予以保护的军事设施区域。
  没有划入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主要是已封闭伪装的、散在的、点线状的军事设施。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分标准
  1、下列军事设施应当划为军事禁区:
  省、军级以上的指挥防护工程;
  战略导弹作战、试验、训练、储存基地及其指挥、技术保障工程;
  核武器和有特殊保护要求的武器试验、储存基地;
  总部、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直接管理的通信枢纽,重要技侦基地、侦测台站;
  飞机洞库;
  军用大型军械、弹药、油料、爆破材料化学燃料仓库。
  2、下列军事设施应当划为军事管理区(其中已划为军事禁区的除外):
  有部队驻守或由部队管理的设防地域;
  团以上部队机关(含科研、设计、教学单位)和导弹营区;
  军用机场;
  地空导弹和高炮、雷达、观通阵地;
  常规武器试验基地;
  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固定台站,以及土地使用权属军队的天线场;
  团以上部队的靶场、训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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