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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和一票否决的若干规定(试行)

  4、《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5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含技术职务),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能选为各级各类代表和委员:
  (1)有计划外生育(含非法收养)的;
  (2)有严重纵容、包庇子女计划外生育(含非法收养)的;
  (3)有授意、指使他人或直接参与弄虚作假、谎报计划生育统计数字,情节严重的;
  (4)在审批生育指标中有徇私舞弊的;
  (5)其它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
  凡有以上行为已经提拔任用的,按陕发〔1994〕11号文件和《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已经当选为各级各类代表、委员的,按法律程序取消或罢免其代表、委员资格。
  三、实行离职考核制度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生部门负责人,在调离或提升职务时,组织部门应将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列入其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对计划生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提拔任用。发现有本规定所列应予否决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不予提拔。
  四、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评选、审批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提升职务(含技术职务)、晋升工资、干部调动时,应事先征求同级或上一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凡无计划生育部门意见的,不得提请研究和办理有关手续。
  五、对人民群众来信检举揭发有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问题,由其同级或上一级党委、政府,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计生部门调查,并负责写出专题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凡该否决而未被否决的,要追究申报、审查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六、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由各级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督促落实。各级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要分工负责,抓好落实,并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七、县(市、区)党委、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责成省计生委负责解释。
  
d57411--020124c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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