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计划生育
工作奖励和一票否决的若干规定(试行)
(1995年3月28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和《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现就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和一票否决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制度
1、凡领导重视,基层(指县、乡、村、组,下同)基础工作扎实,制度、网络健全,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了三为主(以宣传教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避孕节育为主)、三结合(生产、生活、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全面完成人口计划;计划生育率:关中和汉中地区达到93%以上,其它地区达到90%以上;多胎率:关中和汉中地区控制在0.5%以下,其它地区控制在1%以下,经费投入达到省上规定标准的,由省上授予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市称号,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考核,县、市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委主任在任连续3年且达到上述标准的,可提高一档级别工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提拔任用。对基本实现“三为主”,计划生育率达到99%以上,无多胎生育的城市区,由省上授予计划生育先进区荣誉称号,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每4年召开一次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双先会”,表彰奖励计划生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次评选劳模10人。
二、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
1、凡领导不够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差,年度计划生育率关中地区在80%以下,其它地区在75%以下,多胎率在3%以上,经费投入不足规定标准的60%,且计划生育工作有关指标综合排名居全省后10名的县(市、区),由省上点名批评,通报全省,列入重点管理,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委主任年内不得提拔;居全省后3名的,由省上给予黄牌警告,通报全省,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委主任3年内不得提拔和调动;连续3次被省上给予黄牌警告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委主任就地免职或降级使用。
2、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统计数字严重失实,误差率超过10%,以及乱批生育指标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县(市、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评为先进,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并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生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撤销职务。
3、在小康村建设中严把计划生育关,实行一票否决。凡当年出现计划外生育的村,不能命名为“小康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