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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溺弃女婴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溺弃女婴的意见
 (1994年4月19日)


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人口控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溺、弃女婴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危害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破坏干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而且还将直接影响正常的男女出生比例,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有效地禁止和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各地要大力宣传《宪法》、《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群众认识到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婴幼儿的生存和健康受法律保护;溺弃女婴是违法犯罪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抵制、检举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进一步强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教育群众自觉摆脱重男轻女的陈腐观念,自觉同溺弃女婴的违法现象做斗争。
  二、严格执行接生、出生登记制度。经县级卫生部门考核合格发给接生合格证书的卫生人员,方可从事婴儿接生。婴儿出生后,接生人员要认真填写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联合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书》并进行登记;县以下医疗机构及个体接生人员要及时向婴儿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接生情况。婴儿家长要持《出生医学证明书》及时申报户口。
  凡接生后不登记、不报告或弄虚作假的接生人员,按照《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卫生部门要收回其接生证书,并视情节追究其他法律责任。对婴儿出生后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原因的夫妇,按弃婴处理,由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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