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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限制痴呆傻人生育试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5日)修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限制痴呆傻人生育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12月31日)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限制痴呆傻人生育,是推行优生优育,防止降低人口素质的重要措施。我省智力低下的痴呆傻人口数量较多,且主要集中在贫困地区。为了提高人口素质,有利于贫困地区人民脱贫致富,我省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陕西省限制痴呆傻人生育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限制痴呆傻人生育,政策性强,十分敏感,这项工作,任务艰巨,阻力较大,甚至可能引起国际上一些人的歪曲理解和非难。各地在贯彻实施本办法中,应本着积极、慎重、严谨、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积极引导,讲清道理,晓以利害,使这方面的工作为大多数群众所理解和接受。要特别注意关心痴呆傻人节制生育后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防止被遗弃、虐待等不人道的现象发生。鉴于这项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防止授人以柄,各地在贯彻中应注意内外有别,宜作不宜说。本办法供内部掌握,不在报纸刊物上公开报道和宣传。

           陕西省限制痴呆傻人生育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人口素质,预防先天性智力低下、行为受碍的人出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痴呆傻人,是指由于家族遗传、近亲结婚或者其它先天性因素形成的智力明显低下,语言、记忆、思维、定向等存在适应行为障碍的人。
  痴呆傻人按患病的轻重程度划分为极重度、重度、中度、轻度,其具体鉴定标准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预防劣生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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