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
监督监测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
(1993年12月31日)
《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意见
为了认真执行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各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保护人民健康和发展经济服务,根据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卫监发〔1991〕16号),结合我省实际,在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全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分级管理的意见:
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分级管理的项目为:食品卫生、劳动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含公共场所、化妆品、饮水卫生等)。主要业务工作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办理健康证,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出具检验证明;预防性、经常性卫生监督测及卫生学评价,办理卫生许可证;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宣传教育等。
二、县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对辖区内被监督单位实施卫生监督监测。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督监测技术难度大、社会影响大、重要涉外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别不同类型和行业,指定若干被监督单位(一般是同级行政隶属关系以上的),由同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直接管辖。
三、地、市级以上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直接管辖的单位,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卫生许可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系统卫生监督监测机构享有在系统内行使卫生监督监测的职能。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的,仍由省及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证。
四、被监督单位的卫生许可证,一律由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五、上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进行业务领导、技术指导,对辖区内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进行全面管理。下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完成工作任务有困难或需要协助时,上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要给予指导,并协助完成任务。
六、地、市级以上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对直接管辖的单位,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监督监测职能;上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直接管辖的单位,下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不得重复监督监测,被监督单位有权拒绝下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的重复监督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