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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科技事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负责民办科技机构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申报、奖励及推广工作;
  (3)负责民办科技机构各类科技计划的立项工作;
  (4)负责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审工作;
  (5)协助办理民办科技机构人员出国、技术出口等申报审核手续;
  (6)负责民办科技机构及其科技人员的表彰、奖励;
  (7)负责民办科技机构的科技统计;
  (8)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科技机构进行指导、协调、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人事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对民办科技机构进行指导和服务、监督。
  第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比较集中的地区,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立对民办科技机构开展有偿服务的组织。
  第十三条 陕西省民办科技实业家协会是本省民办科技工作者的群众性组织。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他们的工作,使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民办科技机构在承担各级科技计划任务、接受委托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贷款、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同等的权利。
  第十五条 新办的集体民办科技机构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等技术性收入,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
  民办科技机构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凡列入国家和省科委、省经委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的,以及事先未列入计划,后经省科委、省经委鉴定确认,并经省税务局审查同意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
  民办科技机构的中间试验产品,经省科委确认,省税务局批准,可以免征所得税一至三年。
  对减免的税款,必须单独列帐,专项用于技术进步及生产发展。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制民办科技机构用贷款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后效益显著的,按照对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税前还贷;其出口创汇产品,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以提高其税前还贷比例。
  第十七条 民办科技机构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经营范围内,可以从事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开发、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合资或合作经营等业务,并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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