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确定全省中小学学制,制定国颁教学计划的执行方案,选定中小学教材,组织审定全省自编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二)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地区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指导县(含县级市、区、以下同)组织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2、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提出本地区中等师范学校的发展规划;负责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的评审工作。
3、统筹规划中学的网点布局;统筹本地区基础教育所需经费,组织和推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制定集资办学、捐资助学的实施办法,组织改善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切实保证直属学校办学条件和经费开支达到省颁标准;审计、监督教育经费的使用。
4、组织、指导本地区中小学的教育教学业务、组织教育教学改革实验。
(三)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县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落实到乡、村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县中小学校的定编定员,教师资格认定、初级职务评审、备案和业务培训提高,公办教师的管理和调配,民办教师的任用和辞退。负责落实提高教师生活待遇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对所管的中小学领导干部按程序进行考察和任免。
3、统筹规划小学的网点布局;统筹并管理本县基础教育经费,根据国家和省上制定的原则和项目制定中小学收费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筹措基础教育经费的各项政策规定;负责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集资办学、捐资助学;组织改善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并使县直属学校的办学条件和经费开支达到省颁标准;审计、监督教育经费的使用。
4、统管全县中小学的教育教学业务工作,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改革实验。
(四)乡(含镇,以下同)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具体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工作,依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保证入学率、巩固率达到省颁标准;审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的免予入学、暂缓入学和休学的申请;指导村民委员会抓好本村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生活、工作条件的各项政策规定,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负责统筹民办教师民助部分的报酬;负责本乡范围内小学教师的定编定员、调配和业务培训;负责对所管的中小学领导干部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和任免。
3、负责征收本乡教育费附加,推动集资办学和捐资助学,确保乡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按照县上确定的小学网点布局规划,合理调整小学布局;负责使本乡初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和经费开支达到实施义务教育的标准,并不断得到改善,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校舍、设备、财产不受侵占,帮助学校落实学生劳动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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