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均达到国家或省上制定的分类配备标准要求,满足教学基本需要。
(五)教育经费的要求
1、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做到了“两个增长”。在教育支出总额中做到了以财政拨款为主。
2、按省政府的要求,县财政新增财力做到了20%用于教育。
3、财政拨发的小学、初中公用经费按年度每生平均计算达到省上规定的标准,并逐年增长。
4、按省政府的规定足额征收了城乡教育费附加和用于教育的其他地方附加费,并做到了专款专用,使用合理。
5、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资金,坚持依法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开展勤工俭学。
6、教职工工资(包括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性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7、乡财政主要用于教育。
(六)教育质量要求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方案。毕业年级学生的毕业率,小学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95%以上,其他县90%以上,初中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90%,其他县达到85%。
(七)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的村办小学,可先要求做到:班班有教室,校校无危房,学生人人有课桌凳,教师教学有教具和必备的资料。
三、关于表彰和处罚
(一)对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称号,发给奖牌,并予以奖励。
(二)已普及了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经省上评估验收后,必须继续努力,采取措施,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
(三)对已普及了义务教育的县,评估验收后的二至三年内由省、地督导部门进行复查。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其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的称号,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1、在评估验收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连续两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保持各项指标要求的。
(五)经评估,因工作失职不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县、乡政府,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
38条的规定,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几个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