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学率: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都能入学,其他县达到95%左右。
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在的县达到80%左右,其他县达到6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下同)。
2、辍学率:初等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年辍学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应控制在1%以下,其他县1%左右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应控制在2%以下,其他县3%左右。
3、完成率: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99%,其他县98%。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到达到95%以上,其他县90%左右。
4、文盲率: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一般控制在1%左右(识字人口含通过非正规教育达到扫盲要求的,下同)。
5、全县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达到了省上的规定要求。
(二)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1、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县城和集镇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大多数能入学。
2、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3、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95%以上
4、15周岁人口中文盲率控制在5%左右。
5、适龄女儿童入学率达到90%以上,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97%左右,文盲率控制在2%左右。
(三)师资水平的基本要求
1、小学、初中(含初级职业中学,下同)教师都能达到任职要求。
2、专任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和取得相应专业合格证书的,小学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95%左右,其他县90%以上。初中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80%以上,其他县75%左右。
实施义务教育后补充的小学、初中教师学历均符合国家规定。
3、小学、初中校长均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
1、学校的设置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校址选择适当。完小相对集中,提倡兴办寄宿制小学。初中,在城市原则上每1.3至2.5万人设一所,规模以18至24班为宜;农村原则上一乡(镇)一所,3万人以上的乡(镇)可以设2所;山区乡(镇)提倡乡际之间联办初中,目前不具备联办条件也可独立办学。
2、小学、初中校舍均达到国家或省上制定的分类标准要求,做到坚固、够用、适用。校舍中的危房能及时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