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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评估验收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评估验收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1995年3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进行评估验收。为了完成本世纪末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在大部分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战略任务,搞好我省的评估验收工作,特提出陕本省评估验收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一、关于评估验收程序
  (一)普及义务教育的评估验收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
  (二)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的评估验收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实施。接受国家教育委员会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三)评估验收工作,依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四)对在2000年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就其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普及情况,分段或一并进行评估验收;对在2000年前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可先就其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五)县(市、区)政府认为当地已达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指标要求,应先认真进行自查,地、市派员指导。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地、市行署、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评估验收申请报告。
  (六)省人民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县,派出省教育督导人员进行实地初步考察,认为基本符合条件后,再委派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向县政府发出依法进行评估验收的通知,然后组织教育督导、财政、人事以及其它有关部门的人员进行全面评估验收。经评估达到各项要求并经省人民政府审定认可的,即成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有关评估验收的报告、资料等,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团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七)接受国家教委对我省评估验收合格的县进行复查审核,以及对全省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进行评估。
  二、关于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在现阶段初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五年、六年制的小学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三年、四年制的普通初级中等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教育。
  (一)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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