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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违纪处罚暂行规定[失效]

  (三)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四)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第六条 考生由他人代考或偷换答卷、涂改成绩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第七条 高等学校在校生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由所在的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在校高中生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从该生毕业当年起两年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第八条 考点或部分试场发生考试纪律混乱,舞弊、抄袭严重,或一科三分之一以上答卷雷同,取消该考点下一年度举办全国统一考试的资格,并追查该考点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擅自离开岗位,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在评卷、统分中错评、漏评、积分差误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露评卷、统分工作情况的。
  (四)有其他类似行为的;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二)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的;
  (三)擅自变动考生答卷的时间和座次的;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五)在监考、评卷、统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案或有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类似行为的。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
  (一)伪造、涂改考生档案的;
  (二)为不具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报考资格的;
  (三)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五)在试场内外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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