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省、地、县各行政部门、单位内设机构中,按规定设置的纪检员、监察员、审计员,确因职数限制、工作需要将非领导职务高职作低职安排的,因接近退休年龄将领导职务平级改任为非领导职务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不计入单位非领导职务限额之内。
三、任职资格条件问题
对陕南、陕北边远山区县,任非领导职务的文化程度与在下一级职务任职时间的要求,经过各地、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
四、审批权限问题
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的设置工作,由省人事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其他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单位按照《设置办法》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单位组织实施。省人事厅将非领导职务的名称、规格和比例限额一次下达各单位,由各单位按照《设置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各个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任职资格条件,确定每个职位非领导职务层次,然后根据上岗人员的资格条件,把非领导职务确定到人。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以后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由各单位自行补充,向省人事厅备案。
各地、市设置非领导职务的方案,由地、市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和行署同意,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组织实施。
五、加强统一管理问题
各地、各部门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职位分类和人员过渡时进行。其设置的范围、名称、规格、条件及比例限额,必须按照《设置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为了解决以往非领导职务多头审批、名称不统一、限客难以控制的问题,今后,对于有些部门因职业特点需要设置有别于《设置办法》规定的统一名称的其它非领导职务,必须经省人事厅批准,纳入非领导统一管理。对于任意扩大设置范围、降低任职条件、提高职务规格、突破比例限额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坚决纠正;对于违反规定所设置的非领导职务,政府人事部门不予承认,并不得与工资挂钩。
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法院、检察院、政协、民主党派机关及人民团体等组织,可按照《设置办法》和本规定执行。
d57399--020124ccj
lar_35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