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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五、上列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和单位所属的记者站,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群团(或社团)组织,劳动服务公司,管理院校及其它培训中心,一律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六、列入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凡承担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可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仅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应当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各部门调查,提出理由,报省人事厅会同省编制办公室审定。
  各地、市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应在机构改革“三定”之后,参照上述规定的原则,由各地。市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批后实施。

附件二       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非领导

            职务设置办法》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国发〔1993〕78号文件印发的《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以下简《设置办法》),对于健全国家公务员职务体系,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保证公务员制度的顺利推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印发的《设置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实施范围问题
  设置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范围:
  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经过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已过渡为公务员的;
  2、具有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经批准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中过渡为公务员的。
  二、比例限额问题
  1、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正、副主任科员设置的比例不得超过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总数的75%;主任科员数额按正、副主任科员总数的50%掌握。设科的处室,应将正、副科长职数计入非领导职务限额之内。
  2、省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二级机构(副厅、局级),可设置助理巡视员。助理巡视员不得超过单位领导职数的1/3,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设置的规格、条件及比例同其他厅、局一样对待。
  3、厅、局管理的县处级行政局,其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的设置比例限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局级领导职务的50%;各科室设置正、副主任科员的数额 ,可按科级领导职务的50%掌握。
  4、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并考虑到县级各部门正、副主任科员比例过低的情况,各县凡是按照省委陕发(1986)39号文件规定,对于年龄在50岁以上,且工龄在30年以上的人员确定的正、副主任科员,可不计入单位非领导职务限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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