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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参照《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对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一、列入省政府机构序列的行政职能部门,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1、省政府工作部门28个:省政府办公厅、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安厅、安全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对外经济贸易厅、审计厅、文化厅、广播电视厅、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
  2、省政府直属行政机构18个:省农业发展办公室、省政会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政府研究室、机械工业局、电子工业局、石油化学工业局、冶金工业局、煤炭工业局、轻工业局、地质矿产局、统计局、乡镇企业局、土地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省政府参事室。
  上列单位中,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同省政府工作部门省教育委员会、中共陕西省国防科工委同省政府直属行政机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煤炭部驻陕机构同省煤炭工业局、省经济研究中心同省政府研究室,均属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因此,这些机构均列入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二、省政府办公厅和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局、省信访局、技术监督局、劳改工作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物价局等7个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省政府直属的8个事业单位,以机构职能为主要依据,分别确定:对于行使政府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省旅游事业管理局、文物事业管理局、出版总社(保留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名义)、文史研究馆,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四、上列单位中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从事机关党、群工作的人员(除工勤人员),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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